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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/12/2019

【專家樓評】蘇文豪:第三者保險包唔包僭建物?

影片:https://hk.on.cc/hk/bkn/cnt/finance/20191224/bkn-20191224105819307-1224_00842_001.html

今天想跟大家談談,業主立案法團根據法例須購買的第三者風險保險,以及大廈公用部分僭建物的關係。
 
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344章) 第28條,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其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,並須確保保單有效。業主立案法團是根據《建築物管理條例》成立,並具有獨立性的法人團體,有責任妥善管理和維修大廈、屋苑或其公用部分的建築物。一旦涉及建築物的公用部分有意外發生造成任何人命傷亡,有關法團或業主便可能面對民事法律責任,甚至巨額索償。而購買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則可在意外不幸發生時,為業主和公眾提供更好的保障。
 
可是,當涉及意外的建築物是大廈公用部分的僭建物時,法團所購買的第三者保險又是否承保呢?
 
目前法例並沒有強制法團就僭建物所衍生的法律責任投購保險。主要原因在於僭建物本身屬不應存在的建築物,若法例規定法團必須為僭建物投購保險,使這些非法存在的建築物也受到保障,便彷彿意味政府容許和鼓勵這些違例建築繼續存在。同時,假如保險的涵蓋範圍必須包括這些違例僭建物,購買保險所需的保費也將會變得十分高昂。
 
筆者在進行樓宇維修工作時,曾遇上一些樓齡較高的樓宇,法團為方便年長的居民出入大廈,便考慮於大廈出入口設置如斜道等的無障礙設施。而由於向屋宇署申請興建這類斜道須符合建築物條例所定的規格,在大廈出入口地理環境不許可的情況下,法團有可能選擇繞過屋宇署而自行加設這類設施,一旦有使用者在這類違例僭建物上發生意外,法團便可能因而遭受民事索償。
 
根據筆者有限的法律知識,雖然保險公司根據佔用人條例仍可能會向第三方作出賠償,但由於樓宇公用部分僭建物一般並不屬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涵蓋範圍,保險公司在賠償後仍可能向法團作出索償。
 
最後,若大家對於上述情況有進一步疑問,應盡量諮詢相關的專業人士的意見。
 
普縉建築測量副董事總經理 蘇文豪

(轉載自東網財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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