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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/07/2018

居屋訂價宜以成本價作基準

「居者有其屋」,簡稱「居屋,屬於資助性房屋計劃。原意是以較優惠的價格,讓社會上一些經濟能力稍遜的市民,在申請出租公屋以外有另一個自置居所的選擇,同時亦為他們提供居住環境方面上游的置業階梯。 

居屋多年以來以單位市價六到七折作為訂價指標。在樓市市況平穩合理時,市場價格的確不失為一個簡便而又有價值的訂價參考。可是目前的私人住宅市場已經扭曲,各區樓價一直屢創新高,私人市場樓價平均約達15000元/呎。居屋售價與市場價格掛勾的做法,造就了現時即使是綠表居屋單位呎價竟可高達10000元或以上。 

居屋價格之高甚至使準買家出現借貸難及供款難的問題。故此,現時居屋對一眾收入處於中低水平的市民來說,已經並非可考慮的選擇。計劃可說已經失去了其原有以優惠價格,協助夾心階層或基層市民得以自置居所的作用。 

居屋計劃如要恢復其原有功能,在售價方面應該以成本價加上行政費用作基準。由政府承擔項目的總發展成本,並僅以避免出現虧損為目標。再根據地區差異等因素把售價向上酌量調整,並在用途上限制買家只能自住,不能將單位用作出租等用途。 

此外,同時亦可限制買家只能把居屋售予房委會。由房委會以原買家當時的購入價再計及通漲成本回購單位,將此類津貼房屋從投資市場分離出來,杜絕居屋市場出現非理性的炒賣行為。雖然此舉可能會減低居屋單位的流轉量,但應可有效滿足市民的自住需求,及打壓非自住的投資需求,令居屋計劃得以回復當初作為資助福利房屋的功能,重新達致「居者有其屋」的計劃初衷。

張聖典
普縉集團企業發展部總監(估值及物業管理)

(轉載自星島地產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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